|
|
|
|
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来源:中国中小企业阜新网
发布日期:2006.09.28 |
|
|
|
为进一步促进阜新市经济转型,加快开发区发展速度,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,特制定机械加工、电子、包装印刷和玻璃产业园区优惠政策。
一、项目要求
1、进入园区的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,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。
2、进入电子工业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,每平方米应在1500元人民币以上;进入机加工业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,每平方米应在1300元人民币以上;进入印刷包装工业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,每平方米应在1200元人民币以上;进入玻璃工业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,每平方米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。
3、建筑容积率在0.6以上。
二、规划建设相关政策
1、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。2006年开发区拿出约80万平方米(每个园区约20万平方米)土地,用于园区项目建设用地。项目立项后,按每平方米150元价格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,土地出让金到位后,开发区财政将项目业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给业主,且在项目投产三个月后发放土地使用证。
2、电子工业园区、机加工业园区土地平整,供电、供水、排水、供热、通讯、道路配套到红线。印刷包装工业园区、玻璃工业园区土地平整,供电、供水、排水、通讯、道路配套到红线。
3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、规划放线费按国家规定减半收取。
4、除办公、生活用房外的生产用工业厂房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。热源建设费由开发区财政为项目业主承担50%,即项目业主按取暖面积以每平方米25元价格交纳热源建设费。
三、税收相关政策
1、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、中外合资企业,从开业之日起,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终止后,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,5年内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%给予奖励;对缴纳增值税的,5年内按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%给予奖励。
2、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性的内资企业,从开业之日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足额奖励3年,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;对缴纳增值税的,2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%给予奖励。
3、凡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,缴纳营业税的,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年度实际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的20%给予奖励。 |
|